索 引 号: | 6107000015/2023-002158 | 发布时间: | 2023年08月23日 10:31 |
来 源: | 市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经济合作局 |
内容概述: |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陕西津滨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中新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我市天然气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签订的《2023年-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气源购进价格上涨实际,为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联动调整我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基本生活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2.38元/m³。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3.50元/m³。
3.车用天然气: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继续执行3.95元/m³。其他车辆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4.3元/m³。
二、执行时间
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10月31日。从2023年11月1日起,在我委未明确2023-2024年冬高期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之前,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各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联动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政策平稳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2.各燃气企业、加气站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联动期间市场稳定。对车用天然气涉及公共交通(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各燃气企业(加气站)要优先足额保障供应,不得短供断供,全力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
3.如遇国家或我省天然气价格政策发生变化,从其规定执行。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