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15/2023-002156 | 发布时间: | 2023年08月23日 10:29 |
来 源: | 市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经济合作局 |
内容概述: |
近日,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价格政策和我市中心城区管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8月21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联动调整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汉发改价格〔2023〕47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联动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上游国家门站价格
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要求,上游门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居民门站价格季节性(采暖季、非采暖季)动态调整的机制,上游供气企业可在国家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调整门站价格。
(二)下游城市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对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要求各地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18年,我市建立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印发《汉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汉市价发〔2018〕64号),明确“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
(三)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构成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三部分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同步联动。门站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
二、非居民销售价格调整因素及主要内容
(一)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为什么联动调整?
答:当前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气源来自省天然气公司,上游门站气源价格由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与我市天然气公司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确定。依据市中心城区两家天然气公司(津滨新能源、新汉能源)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签订的《2023年—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2023年4月1日-2023年10月31日管制气(非居民)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20%;非管制气(固定价格)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80%;非管制气(浮动价格)价格采用当月JKM现货价格,其中JKM现货价格采用中石油预估价格4-6.2元的中间值5.1元/m³进行测算。经实际测算,我市市区非居民用气淡季(4月1日-10月31日)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较基准门站价格涨幅达96.7%。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何调整?
答: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3.50元/m³。车用天然气: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继续执行3.95元/m³。其他车辆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4.3元/m³。
三、执行时间
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10月31日。从2023年11月1日起,在我委未明确2023-2024年冬高期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之前,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